今年,徐冠巨董事长围绕建设高水平企业家队伍、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轮胎标签强制法规、合理规划和审批化工产能、将化工中试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加大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海外创新药临床试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司法解释、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等,带来了多份建议。
在《关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企业家队伍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政府、社会和企业家自身要共同努力、同向发力,一起来加快推动推新时代企业家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大政治引领、正面引导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典型引路、加强教育引导,加强预期引领。二是,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改革,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三是,进一步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对企业家加强监督、严格要求、备加爱护的良好生态。完善社会和公众加强对企业家群体监督和鼓励的机制。
在《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产业升级步伐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一是,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源上,推动企业从单纯模式创新大力转向科技创新,创造更多的原创性、突破性、颠覆性成果,向科技硬实力要效益、要品质、要品牌。二是,鼓励科研机构与优秀企业强强联合,为共建研发平台、共享科技成果提供政策和机制支持,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链中的转化。三是,发挥民营经济体制机制优势,进一步开放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行动和创新课题,共同促进战略性、基础性产业升级发展。
在《关于制定轮胎标签强制法规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一是,尽快制定出台轮胎标签强制法规,推动轮胎标签制度强制执行。二是,建立标签管理监督数据库。
在《关于合理规划和审批化工产能,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一是,做好发展规划,各地方政府合理统筹化工产能,引导行业良性有序发展。二是,对于严重过剩领域开展去产能行动,限制项目审批、企业融资等。三是,严格控制草甘膦等限制类行业新项目审批,特别是控制打包审批,并将有机硅甲基单体等严重过剩领域列入限制类范围。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治理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约束产能扩张等方面主动作为、科学管理,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在《关于将化工中试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一是,统一我国化工中试项目的管理要求,明确化工中试试验为科研项目的一个阶段。弱化参照生产项目管理要求的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中试项目周期短、工艺和装置变更频繁导致的立项审批难、过程变更审批次数多等系列矛盾。二是,对企业主体实现分层分级管理。允许具备实力的中试项目主体按照要求自行或联合组织项目评审与实施,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三是,鼓励企业等主体打造开放式中试平台。减少中试基地的数量,进一步提升中试基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安全环保监管难度。
在《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地方政府拖欠账款的建议》中,徐冠巨建议: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同时,树立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保护好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优惠政策,尊重过往合同的有效性,确保按协议约定履行到位,法不溯及既往、避免简单地新规套旧事,杜绝“新官不理旧账”,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二是,建议加大1103号文等的落地力度监督落实地方政府的诚信履约。三是,建议对地方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解决。
在《关于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建议》中,徐冠巨建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一是,将宪法确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原则加以细化。二是,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三是,把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问题加以法律规定。四是,把规范和引导民营经济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关于优化执行机制,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数据共享平台,汇集公安信息、工商信息、综合治理、信用信息等全面信息,向法院开放,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财产线索;二是,构建法院牵头下的联合执法团队,明确协作机制和执行规范。
在《关于加大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海外创新药临床试点的建议》中,徐冠巨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制,扩大长三角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海外创新药临床试点。二是,积极促进国际同源相近的重大疾病创新药物、疗法和医疗器械率先进入中国,利用自贸区管理优势,为医疗机构先行先试提供政策支持。三是,加强对符合先进试点医疗机构遴选与管理,积极探索推广应用样板。
在《关于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的建议》中,徐冠巨提出:一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转向设施运行与队伍建设。二是,面向乡村医师,全面开展全科诊疗(包括中医诊疗技术)与急诊急救业务能力培训。三是,加大对于乡村医师的投入,稳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排头兵。
在《出台民企内部人员腐败司法解释 准确打击三类行为的建议》中,徐冠巨建议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在刑事司法中落深落细,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一是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营业”,第166条“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第169条“低价”以及“徇私舞弊”等予以明确;二是对“三类犯罪”中的“遭受重大损失”“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予以量化;三是对“三类犯罪”中,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或挽损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全国两会期间,徐冠巨董事长将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发出传化好声音、浙江好声音,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